号: 003151867/202501-00039 信息分类: 学生资助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1-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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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资助标准及对象)

作者:休宁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16:59 信息来源:休宁县教育局 阅读次数: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各地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其中,农村原建档立卡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我县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年·人,初中1500元/年·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县具体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确定。

2.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县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00元,我县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分为三档,各档的资助标准分别为1200元,2200元和3500元每生每年。

3.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我县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分为三档,各档的资助标准分别为1200元,2200元和3500元每生每年。

2.普通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