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2月24日
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凡在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如下:
(一)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中心城区范围依据《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界定,四至范围:北至规划北外环、东至京福高铁-古楼村行政边界、南至规划南外环、西至石人村行政边界(详见附件1)。
(二)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中心城区外的重点镇(齐云山镇、溪口镇、东临溪镇、商山镇、五城镇、蓝田镇、流口镇、汪村镇、月潭湖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四)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配套费差额。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按照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详见附件2):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免征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免征;符合减征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的减征额予以返还。(免征减征审批表见附件3)。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按乱征收严肃查处。
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休政办〔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2.《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3.《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审批表》
附件1

附件2
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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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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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 〔2007〕 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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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 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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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 〔2002〕 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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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 103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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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 〔2019〕 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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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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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 〔2021〕 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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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 〔2023〕 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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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 〔2023〕 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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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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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
皖政办〔2002〕 33号 |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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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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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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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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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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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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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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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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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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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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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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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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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减免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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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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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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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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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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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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