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2024年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反馈: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依据不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制度设立不规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 年12月14日启动《办法》制定工作,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2025 年1月6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反复征求县直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累计收集意见7条,采纳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意见6条。
2025年9月10日、10月24日,经两次县政府专题会讨论修改,10月30日形成《办法》(审议稿)。11月17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11月25日通过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11月28日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五、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
(三)征收标准。1.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中心城区范围依据《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界定,四至范围:北至规划北外环、东至京福高铁-古楼村行政边界、南至规划南外环、西至石人村行政边界。2.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3.中心城区外的重点镇(齐云山镇、溪口镇、东临溪镇、商山镇、五城镇、蓝田镇、流口镇、汪村镇、月潭湖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80%征收。4.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四)免征或者减征项目。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3.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征收、使用监督管理。1.减免管理:符合免征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免征;符合减征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的减征额予以返还。2.征收管理: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按乱征收严肃查处。3.票据与公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不理解之处,请咨询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股(咨询电话:0559-7512454;咨询时间:工作日08:00-12:00,14:30-17:30)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