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512-00082 信息分类: 征收公告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12-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府征地告〔2025〕1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休府征地告〔2025〕12号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2-29 15:03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2025121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黄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休宁县2025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黄〔202570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420公顷(2.130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道路,南至川湖村集体土地,西至在建青云路,北至县人才培训中心。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1420公顷(2.1300亩),其中:农用地0.0106公顷(0.1590亩),含耕地0.0106公顷(0.1590亩)、含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314公顷(1.9710亩)。具体现状如下:

海阳镇川湖村地块拟征收海阳镇川湖村白一、白四、白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1420公顷(2.1300亩)。其中:农用地0.0106公顷(0.1590亩),含耕地0.0106公顷(0.1590亩)、含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314公顷(1.971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休宁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海阳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按照《休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休府征补安置〔20254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并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休宁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休政办〔2024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海阳镇人民政府。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休宁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休宁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海阳镇、川湖村、白一组、白四组和白五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休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ning.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冬宝,联系方式:0559-7512016

 

附件:休宁县2025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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