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1号(总第97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1号
(总第97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级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休宁县城区基准地价及9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宋春茂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提名程军勇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全面摸清我县“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包括:农村住户,含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县政府成立休宁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负责全县农业普查的组织与实施。专班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业务的培训指导等;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耕地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利用和数据传输、算力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四农普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把此次普查列入 2026-2027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区域的普查实施
工作。各社区要配合查找居住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房,配合开展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登记。各村民委员会要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普查人员要如实收集、报送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普查对象须按时、如实填报,不得迟报、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二)严格履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三)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数字地图等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提高普查工作质效。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对普查的理解与配合,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休宁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2026年1月22日
附件
休宁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
组长: |
程银根 |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
|
常务副组长: |
汪景峰 |
县政府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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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宋春茂 |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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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福昌 |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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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俊勇 |
县统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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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汪海清 |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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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宣钢 |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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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沁 |
县财政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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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勇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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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雯雯 |
县民政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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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胜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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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雪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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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琦琦 |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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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虹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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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东 |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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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来进 |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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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武 |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科技推广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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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平 |
县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局长金俊勇同志兼任,牵头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工作专班成员因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其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级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权责清单“全省一单”制度体系建设,对照权责清单“全省一单”(2025年版),县政府对休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级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依据权责清单“全省一单”(2025年版),相应调整完善本部门清单,并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集中、完整公布清单内容。
二、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部署要求,各乡镇按照公布的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实施部分县级权限,《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休政〔2023〕13号)予以废止。
三、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严格执行清单内容,防止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要加强清单内容宣传解读,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懂、易查询、用得好。要严格规范权责清单制度运行,充分发挥舆论和公众对权责清单执行的监督作用。
四、各部门要在持续深化权责清单“全省一单”制度体系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拓展清单基础功能和运用场景。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要围绕利企便民,以清单为源头支撑,强化数字赋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本通知公布后,《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休政〔2024〕5号)即行废止。
(具体清单见附件)
2026年1月30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休宁县城区基准地价及9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地价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1〕18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开展了城区及9个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成果已经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休宁县城区及9个乡镇土地级别范围表及基准地价表
2026年1月7日
附件
休宁县城区及9个乡镇土地级别范围表及基准地价表
表1—1—1 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
一级地 |
齐云大道—蓝田路—演武路—书院路—横江路—文昌中路—县前河路—五城路—万松路—文昌中路—育才巷—齐宁街—里仁巷—金宁路—夹溪路—休宁西站北侧道路—横江路—齐云大道 |
|
二级地 |
皖赣铁路—文成古玩东侧河流—万安老街—三江源路—学府路—书院路—蓝田路—文昌中路—黄山南路—滨江南路—滨江西路—皖赣铁路 |
|
三级地 |
区域一:皖赣铁路—东侧定级范围线—文昌东路—齐云大道—古城岩风景区—齐云大道—万安中心小学东侧定级范围线—横江—滨江东路—黄山南路—文昌中路—蓝田路—书院路—学府路—三江源路—万安老街—文成古玩东侧河流—齐云大道—休宁中学西侧道路—皖赣铁路 区域二:万河路—休宁河—文昌西路—万云路—万河路 区域三:齐云大道—黄山野生动物园西侧—青云路—横江—牧场路—西侧定级范围线—皖赣铁路—定级范围线—齐云大道 |
|
四级地 |
定级范围内剩余区域。 |
|
合计 |
/ |
表1—1—2 城区城镇住宅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
一级地 |
齐云大道—学府路—率水路—蓝田路—文昌中路—黄山南路—宝城路—横江路东侧规划路—滨江南路—五城路—万松路—文昌中路—育才巷—齐宁街—里仁巷—率水路—富宁时代商业广场西侧道路—齐云大道 |
|
二级地 |
皖赣铁路—滨江东路—文昌东路—黄山新教育学校东侧定级范围线—文昌东路—立新路—新田路—立新路—文昌东路—滨江南路—滨江西路—皖赣铁路 |
|
三级地 |
区域一:智谷幸福湾(含)—定级范围线—智谷路—白岳路—皖赣铁路—黄山北路—定级范围线—黄山北路西侧规划路—智谷幸福湾(含) 区域二:皖赣铁路—东侧定级范围线—文昌东路—齐云大道—古城岩风景区—齐云大道—万安中心小学东侧定级范围线—横江—滨江东路—皖赣铁路 区域三:万河路—休宁河—文昌西路—万云路—万河路 区域四:齐云大道—黄山野生动物园西侧—青云路—横江—牧场路—西侧定级范围线—皖赣铁路—定级范围线—齐云大道 |
|
四级地 |
定级范围内剩余区域。 |
|
合计 |
/ |
表1—1—3 城区工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
控制区 |
休宁西站北侧道路—横江路—齐云大道—蓝田路—文昌中路—横江路—五城路—玉宁街—滨江南路—滨江西路—休宁西站北侧道路 |
|
一级地 |
皖赣铁路—东侧定级范围线—文昌东路—齐云大道—古城岩风景区—齐云大道—万安中心小学东侧定级范围线—横江—滨江东路—滨江南路—玉宁街—五城路—横江路—文昌中路—蓝田路—齐云大道—横江路—休宁西站北侧道路—滨江西路—皖赣铁路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内其他区域。 |
|
合计 |
/ |
表1—1—4 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
一级地 |
皖赣铁路—文成古玩东侧河流—横江—滨江东路—滨江南路—滨江西路—皖赣铁路 |
|
二级地 |
区域一:智谷幸福湾(含)—定级范围线—智谷路—白岳路—皖赣铁路—黄山北路—定级范围线—黄山北路西侧规划路—智谷幸福湾(含) 区域二:皖赣铁路—东侧定级范围线—文昌东路—齐云大道—古城岩风景区—齐云大道—万安中心小学东侧定级范围线—横江—文成古玩东侧河流—皖赣铁路 区域三:文昌东路—立新路—新田路—立新路—文昌东路 区域四:万河路—休宁河—文昌西路—万云路—万河路 区域五:齐云大道—黄山野生动物园西侧—青云路—横江—牧场路—西侧定级范围线—皖赣铁路—定级范围线—齐云大道 |
|
三级地 |
定级范围内剩余区域。 |
|
合计 |
/ |
表1—2—1 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基准地价表
|
用地类型 |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 |
一级地 |
二级地 |
三级地 |
四级地 |
|
零售商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 |
元/平方米 |
1875 |
1200 |
825 |
525 |
|
万元/亩 |
125.00 |
80.00 |
55.00 |
35.00 |
|
|
批发市场用地 |
元/平方米 |
1425 |
1050 |
750 |
480 |
|
万元/亩 |
95.00 |
70.00 |
50.00 |
32.00 |
|
|
旅馆用地 |
元/平方米 |
1000 |
740 |
490 |
375 |
|
万元/亩 |
66.67 |
49.33 |
32.67 |
25.00 |
表1—2—2 城区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 |
一级地 |
二级地 |
三级地 |
四级地 |
|
元/平方米 |
1860 |
1400 |
800 |
550 |
|
万元/亩 |
124.00 |
93.33 |
53.33 |
36.67 |
表1—2—3 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
|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 |
控制区 |
一级地 |
二级地 |
|
元/平方米 |
/ |
270 |
240 |
|
万元/亩 |
/ |
18.00 |
16.00 |
表1—2—4 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表
|
用地类型 |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 |
一级地 |
二级地 |
三级地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 |
元/平方米 |
380 |
330 |
300 |
|
万元/亩 |
25.33 |
22.00 |
20.00 |
||
|
科研用地、教育用地 文化用地、体育用地 |
元/平方米 |
365 |
320 |
300 |
|
|
万元/亩 |
24.33 |
21.33 |
20.00 |
||
|
社会福利用地 |
元/平方米 |
340 |
315 |
300 |
|
|
万元/亩 |
22.67 |
21.00 |
20.00 |
||
|
公用设施用地 |
元/平方米 |
330 |
310 |
300 |
|
|
万元/亩 |
22.00 |
20.67 |
20.00 |
||
表1—3—1 各乡镇综合定级土地级别分布范围表
|
编号 |
名称 |
级别 |
分布范围 |
|
1 |
东临溪镇 |
一级地 |
区域一:东至一心新村东侧道路,南至鸿基金港湾南侧,西至恒大林溪郡西侧规划路,北至黄浮高速; 区域二:东至弘元新安郡东侧道路,南至广源路,西至纵五路,北至横五路; |
|
二级地 |
东至新安大道,南至山深线,西至西侧定级范围线,北至黄浮高速; |
||
|
三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2 |
齐云山镇 |
一级地 |
东至月华路,南至滨江路、横江,西至牛塘,北至停车场、皖赣铁路; |
|
二级地 |
东至牛塘,南至滨江路,西至东亭村村委会西侧规划路,北至游客中心; |
||
|
三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3 |
溪口镇 |
一级地 |
东至214省道,南至率水河,西至率水河,北至北侧定级范围线、溪口大道;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4 |
五城镇 |
一级地 |
东至237国道,南至黄山市芳嫂食品有限公司南侧,西至颜公河东侧道路,北至颜公河。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5 |
蓝田镇 |
一级地 |
东至夹溪河,南至前川村南侧道路,西至溪项村东侧河流,北至北侧定级范围线;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6 |
商山镇 |
一级地 |
东至商山镇中心小学东侧,南至惠邻e购生活超市旁道路,西至旺华茶叶有限公司,北至休宁大地村镇银行(商山支行);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7 |
流口镇 |
一级地 |
东至八角亭农庄,南至滨水北路,西至率水河东侧道路,北至流口镇初级中学北侧;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8 |
汪村镇 |
一级地 |
东至规划德上高速东侧、溪马路,南至桥头村,西至下汪村,北至小源河;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
|
9 |
渭桥乡 |
一级地 |
东至渭桥乡卫生院东侧道路,南至渠口河水,西至西侧定级范围线,北至北侧定级范围线; |
|
二级地 |
定级范围线内其他区域。 |
表1—3—2 各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
估价期日:2025年1月1日
|
编号 |
乡镇名称 |
土地级别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
|
1 |
东临溪镇 |
一级 |
950 |
63.33 |
850 |
56.67 |
230 |
15.33 |
|
二级 |
900 |
60.00 |
500 |
33.33 |
200 |
13.33 |
||
|
三级 |
530 |
35.33 |
340 |
22.67 |
190 |
12.67 |
||
|
2 |
齐云山镇 |
一级 |
660 |
44.00 |
590 |
39.33 |
230 |
15.33 |
|
二级 |
480 |
32.00 |
425 |
28.33 |
200 |
13.33 |
||
|
三级 |
320 |
21.33 |
290 |
19.33 |
190 |
12.67 |
||
|
3 |
溪口镇 |
一级 |
500 |
33.33 |
440 |
29.33 |
230 |
15.33 |
|
二级 |
320 |
21.33 |
290 |
19.33 |
200 |
13.33 |
||
|
4 |
五城镇 |
一级 |
520 |
34.67 |
480 |
32.00 |
230 |
15.33 |
|
二级 |
320 |
21.33 |
285 |
19.00 |
200 |
13.33 |
||
|
5 |
蓝田镇 |
一级 |
495 |
33.00 |
440 |
29.33 |
210 |
14.00 |
|
二级 |
320 |
21.33 |
300 |
20.00 |
190 |
12.67 |
||
|
6 |
商山镇 |
一级 |
625 |
41.67 |
570 |
38.00 |
220 |
14.67 |
|
二级 |
320 |
21.33 |
315 |
21.00 |
190 |
12.67 |
||
|
7 |
流口镇 |
一级 |
425 |
28.33 |
350 |
23.33 |
200 |
13.33 |
|
二级 |
310 |
20.67 |
285 |
19.00 |
180 |
12.00 |
||
|
8 |
汪村镇 |
一级 |
375 |
25.00 |
300 |
20.00 |
200 |
13.33 |
|
二级 |
310 |
20.67 |
285 |
19.00 |
180 |
12.00 |
||
|
9 |
渭桥乡 |
一级 |
465 |
31.00 |
380 |
25.33 |
200 |
13.33 |
|
二级 |
310 |
20.67 |
285 |
19.00 |
180 |
12.00 |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1日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宣传、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上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兜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四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休宁县中心城区:东至屯溪区行政区域边界线,南至休宁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海阳镇秀阳村下汶溪组,西至夹溪河,北至海阳镇新塘村音干组、舟山组、上竭组的范围内;
(二)休宁县东南部地区:东至榆村乡桃溪村,南至商山镇双桥村、东临溪镇临溪村和榆村乡富溪村,西至京台高速,北至屯溪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范围内;
限放区域内的禁止燃放区域,服从本规定第四条禁放管理规定。
第六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应当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禁止在禁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限制燃放区域布设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销售网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十一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加强自律管理。
宾馆、酒店、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
本规定中的中考、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休政办〔2018〕19号)同时废止。
XG-2026-02-01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宋春茂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宋春茂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主任;
朱紫卫同志任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黄健同志负责县二轻总会、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工作。
免去:
汪胜生同志的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主任职务;
张春行同志的县投资促进局局长职务;
吴福民同志的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汪海青同志的县政府热线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2026年1月13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提名程军勇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县国资委:
经研究,现决定提名:
程军勇同志任休宁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德全同志任休宁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应卫平同志任休宁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汪海青同志任休宁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免去:
应卫平同志的休宁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张德全同志的休宁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职务;
孙新万同志的休宁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
请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2026年1月13日
政府公报第97期 (2026年第1号).doc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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