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2522/202602-00021 信息分类: 公正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2-28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2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主动回应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公正监管 主动回应】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78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09:04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当事人休宁县句庆系服饰店78户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2025年8月,本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和2025年的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休)市监信异[2024]4号和休)市监信异[2025]1号〉名单中,比对出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被列异经营户共计145户。本局对辖区内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145户企业进行了报税和实地核查,经本局网络监测、县税务局协查、本局上门核查等系列途径调查核实,查明以下事实:休宁县句庆系服饰店78户企业连续2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及未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登记留下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616日,本局分别以在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在本局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示栏张贴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休市监综罚告〔202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告知法定期间,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第一款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休宁县句庆系服饰店7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依法开展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窗口电话:7531245)。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休宁县司法局,地址:休宁县黄山南路18号,电话:0559-7518320),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公司名单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27

附:吊销公司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