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茶叶生产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规范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维护良好公平竞争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茶叶生产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结合大黄山区域茶叶生产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大黄山区域茶叶生产企业的信用合规建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茶叶生产企业以有效防控信用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信用合规经营为导向,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
第四条 本指引旨在推动茶叶生产企业提升信用合规管理能力、提高企业整体绩效并推动可持续发展、达到合法合规经营的目标。
第五条 茶叶生产企业可遵循以下原则开展信用合规建设:
(一)合规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等要求。
(二)全面性。将信用合规建设要求覆盖到各业务领域与全体员工,将信用合规理念融入生产加工经营各环 节中。
(三)真实性。信用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及时性。及时更新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五)保密性。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六)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信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信用合规建设
第六条 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的义务有:
(一)应遵守的要求包括:茶叶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茶叶领域的监管规定;茶叶的强制性标准;许可、执照或其他形式的授权;法院判决或行政决定;条约、公约和协议;其他需要遵守的义务。
(二)可选择遵守的要求包括:推荐性标准;自愿性标准环境承诺;其他自愿性条款。
(三)茶叶行业的社会合理期待。
第七条 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的基本信息管理要求: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应完整保存已获得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及时按法律法规要求更新备案或变更手续。
(二)建立供应商、销售商等档案,产品的追溯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等规定,鼓励企业执行《农产品追溯要求 茶叶》(GB/T 33915)中关于茶叶生产的追溯要求。
第八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信用合规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配置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掌握信用合规管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
(二)负责企业信用合规管理;
(三)开展信用违规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和应对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风险;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风险;不实承诺信息的风险;其他信用违规风险;
(四)推动企业信用合规建设。
第九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建立完善以下信用合规管理制度:
(一)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三)合同管理制度;
(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五)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九)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十)茶叶追溯管理制度;
(十一)售后服务制度。
第十条 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的人员管理要求:
(一)鼓励对信用合规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开展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专业技术等方面,并留存记录。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茶叶生产加工及相关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岗位的人员需持有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 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的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一)鼓励企业及时采集、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二)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事项时确保提交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四)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六)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开展信用文化建设:
(一)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企业经营中,构建诚信文化并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始终,确立信用至上理念。
(二)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训机制,培养全员守法诚信。
(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信用合规文化,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守信典范,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执行《茶叶加工良好规范》(GB/T 32744)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信用合规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
(二)对茶叶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三)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原辅料、半成品及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设备按相关规定定期检定或校准。
(四)建立覆盖原料采购、加工、销售的全链条追溯体系,符合《农产品追溯要求 茶叶》(GB/T 33915)中关于茶叶生产、茶叶加工、茶叶流通、茶叶销售各环节的追溯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用合规建设:
(一)规范企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防止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
(二)进行技术创新,对研发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等。
第十六条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茶叶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合规建设的要求:
(一)污水、废气、噪声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按要求进行处置。
(二)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茶叶生产企业商业合作信用合规建设的要求:
(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与供应商、销售商等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二)鼓励定期对商业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三)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遵守市场价格秩序,不进行价格欺诈、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
(四)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宣传做到真实、准确,不虚假宣传。
(五)鼓励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反馈,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履行社会责任。
(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立产品召回控制流程,确保发生问题时产品及时召回。
第十八条 茶叶生产企业标签、标识、包装信用合规建设的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及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地理标志产品、有机茶、绿色食品等需依据《地理标志保护规定》《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准确规范标识。
第三章 信用违规风险识别与防控
第十九条 茶叶生产企业可通过实地调研、合规访谈、问卷调查、公开信息收集与查询、风险点清单等方法识别信用合规风险。
第二十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及时防范注册与备案信用违规风险:未及时进行登记注册,未按期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变更、注销等手续,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与公司获得的资质及时复审。
第二十一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及时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一)茶叶产品污染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加工环节卫生条件不达标。
(三)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包括但不限于理化指标、感官指标等不符合要求。
(四)标签、标识、包装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出现虚假标注、信息不完整或误导性标识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及时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一)未经授权使用与其他品牌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误导消费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引发法律纠纷。
(二)茶叶生产加工技术、加工工艺或包装设计等,抄袭、盗用他人专利技术,被专利权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范生态环境保护风险:
(一)污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未依法处置。
(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及时防范商业合作风险:
(一)与供应商、销售商等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引发合同纠纷。
(二)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欺诈行为,误导合作伙伴或消费者。
第二十五条 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企业未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及时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未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七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及时防范售后管理风险:
未建立销售记录,售后服务不及时、不规范或不到位,引发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八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及时防范公平竞争风险:
(一)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三)仿冒知名品牌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混淆误会。
第二十九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采用合理的信用违规风险防控方法:
(一)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制度,定期对企业生产加工、经营等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
(二)通过市场监测、政府公告、行业协会等信息共享渠道,收集与茶叶生产加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市场动态等信息,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三)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建立从采购、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负责商标、专利等的申请、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推行绿色生产理念,利用清洁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强化合同审核,防范合同风险。
(七)建立供应商、销售商等的信用档案,实施分级管理。
(八)防止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等方式伪造信用记录。
(九)接受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整改。
(十)加入茶叶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参与行业信用评价,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失信后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时申请信用修复、重塑信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申请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四)不实承诺信息;
(五)抽查有关结果信息;
(六)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十二条 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申请信用修复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失信信息的企业可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五章 信用合规评价与改进
第三十四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建立自我信用合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信用合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信用记录、社会评价等指标。
第三十五条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定期开展信用合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结合外部评价结果,持续优化信用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自觉接受主管(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如有对《关于印发<茶叶生产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有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具体咨询。
咨询电话:0559—2521519(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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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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