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91/202008-00003 信息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8-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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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司法局2020年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13 11:31 信息来源:休宁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休宁县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开具单位设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1经济困难证明代拟法律文书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经济困难证明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3经济困难证明刑事辩护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4贫困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二)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三)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四)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
5经济困难证明刑事代理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6经济困难证明民事诉讼代理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7经济困难证明行政诉讼代理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8经济状况证明法律援助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家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9贫困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13号)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二)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三)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四)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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