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司法局:《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写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实现执政为民目标的态度和决心。从全国范围来看,“民告官”、“能见官”也已在各地渐成风潮,既反映了各级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意的政治态度,也彰显了各级政府通过这一做法提高政府公信,重树政府形象的执政理念。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为法定义务,严格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已成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基本职责。省市政府相继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建章立制,制定规定和实施办法。我县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休政办【2016】60号),对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该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已与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已不相适应。同时,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并以制度形式加以规范。
二、制定的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3、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这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根据最高法最新解释,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纳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范围。
2、明确了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类别。列举了13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这里与市政府实施办法是保持一致的。
3、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列举说明了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4、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总共列举了4种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这点是根据最高法的最新解释新增的内容,省市文件里没有的。
5、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的工作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在庭审前研究案情,庭审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庭审纪律以及在庭审后积极参加争议的化解、裁判的履行等。
6、明确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情形。工作监督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等。追究责任方面列举了应当追究的几种具体情形,以及追究责任的形式等。
四、工作目标
本《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结合起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具体要求。通过督查、考核监督制度的落实,发挥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着力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使全县各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