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促进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支持项目建设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建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有利于主导产业集聚的新建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5%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10%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产业链建设。支持产业链建设。对现有企业通过合作等方式促进我县产业上下游集聚,单个新落地供地企业(自土地交付日始)、租赁企业(自厂房交付日始)完整3年度内达规纳统,年度实现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每新落地一个企业补助20万元;年度实现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新落地一个企业补助40万元;年度实现产值1亿元(含)以上的,每新落地一个企业补助100万元。以上奖励只享受一次,就高奖励,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数字化转型升级。对当年有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且企业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软硬件投入占比达20%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技改项目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软硬件投入100万(含)-500万(不含)的,按投资额15%补助;软硬件投入500万(含)-1000万(不含),按投资额18%补助;软硬件投入1000万(含)以上,按投资额20%补助。
5.对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工业互联网平台,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投资额不超过9%,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场景应用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不超过9%,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省、市评审的“一企一策”节能减煤降碳诊断项目,最高按项目总投资6%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支持素质提升
7.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两化融合评定等级达到1A、2A、3A及以上的,分别奖励9万、12万、15万元。
8.支持企业争创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新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主体,奖励1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9.支持企业入规。对新建投产且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12万元;对首次入规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6 万元。
10.支持企业运营管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县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企业运营管理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11.支持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培育。对首次被纳入高技术制造业统计且高技术产品产值达到2000万元,或首次被认定为战新产业企业,奖励6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
12.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按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最高不超过国家级30万元、省级1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平台和团队,按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与我县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或设立分中心,按协议支持。
13.支持创新券推广应用。对研发活动、研发机构清零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费用10%,最高不超过6万元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相关保险,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 30%支持,最高不超过18万元。对购买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支出费用20%支持,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最高不超过6万元支持,技术研发服务最高不超过18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8万元。
14.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总量和增幅情况,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15.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科技攻关项目立项的第一承担单位,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纳入研发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1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一年期及以上),按照当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乘年内实际付息月数,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18.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分档对每家最高不超过6万元资助,每年奖励不超过3家。
19.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同期LPR30%贴息。对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不少于300万元的,每笔贴息0.72万元。
20.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项目及其衍生企业专利微导航项目、省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分别分档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8万元。对新开展“贯标”并完成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的奖励5万元。
21.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维权保护项目、高价值专利维权保护项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海外维权项目,维权成功的;对省级以上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站,考核验收合格的,经评定,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2万元。
22.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建成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并且全覆盖黄山市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
(五)支持品牌标准建设
23.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30万元、30万元和18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4.支持实施标准战略。对新发布或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安徽省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黄山市地方标准和省级团体标准的制定单位,首次获评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标准领跑者单位、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的,分别分档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5.支持产品认证。对新申请并获得IATF16949质量管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其他事项
1.每年按不超过预算总额的5%单列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课题研究、智库建设、企业培训、参会参展、产业链对接、政策宣传、表彰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转型升级、规模提升、项目招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
2.本县其他涉及工业发展等政策内容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各政策条款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3.县政府审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主管部门列出年度资金安排清单,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形成年度资金预算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二)各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会同县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三)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报县政府同意,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三、保障措施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项目监管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管理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对部门绩效评价进行监管。
(三)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若干政策中的某一条款,本办法与我县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按照从优、从高原则自行选择申报,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
(四)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4〕1号)、《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4〕2号)、《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休政办〔2023〕9号)、《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休政办秘〔2021〕2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