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各农村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山市物价局)、黄山市教育局、黄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黄价字〔2018〕41号)等文件规定,经教育工委研定,拟调整公办农村幼儿园(含幼教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文件明确规定“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二)《黄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黄价字〔2018〕41号)文件中规定省一类幼儿园和市一、二类幼儿园之外的其他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二类园保教费1200元/生·学期的标准。
二、调整标准
根据上级政策,并经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农村公办幼儿园(含幼教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一级园800元/生·学期,二级园600元/生·学期,三级园400元/生·学期,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具体幼儿园等级见附件)
三、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县教育局将向社会公布我县公办幼儿园分类情况、收费标准,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强化收费公示制度。各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信息)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4.加强监督检查。幼儿园接受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相关部门将开展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乱收费现象,将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责任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休宁县教育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