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教育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
委托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监督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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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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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具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站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
收费: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09〕163号)。 |
行政相对人 |
7个工作日 |
根据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按时到制定医院进行体检 |
符合申报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
0559-7516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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