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939/202103-0001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03-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公治【2021】29号 词: 护学 机制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推广实施“1+2+N”护学机制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3-23 15:29 信息来源:休宁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交管大队、各派出所,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建设,健全完善上、放学重点时段和校园周边重要路段“高峰勤务”机制,有效防范暴恐袭击、个人极端和各类涉校案事件,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相关要求,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推广实施“1+2+N”护学机制,现就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学岗”设置规范

(一)“护学岗”是指在校园门口、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主要承担上、放学时段维护周边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等职责的岗点。

(二)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护学岗”,在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以学校为主体,组织开展护学工作。

(三)农村学校、幼儿园根据当地治安情况,依托村校联防机制,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校园周边巡逻守护工作。

(四)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在学校门前设置醒目的“护学岗”标志牌,对责任部门、联系电话、护学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交管大队会同学校及相关部门,根据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增设斑马线,增设家长接送停车等候区,采取分时段限行、单向交通、设置接送导流区、临时停车点等动静态管理措施。

二、“护学岗”职责任务

(一)加强上、放学时段学校门口及周边车辆、人员疏导,依法查纠、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二)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管理,严禁无关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三)加强校园周边巡逻盘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和车辆等,快速妥善处置各类涉校涉生突发案事件。

(四)有效制止上、放学时段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护学岗”运行机制

(一)城镇500人以上中小学校、幼儿园;偏远郊区、乡镇10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及乡镇或乡镇所在地中心学校,“护学岗”以辖区派出所民警和交警中队民警为主导,辅警、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

(二)其它中小学、幼儿园按照“1+2+N”模式(即:一名专职保安、二名教师、N名学生家长等群防群治力量),以学校保卫干部为主导开展护学工作。

四、“护学岗”工作要求

(一)“护学岗”执勤警力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单警装备,保持警容严整,并根据勤务需要携带武器执勤。保安员应当按规定穿着保安服装,携带防护装备上岗执勤。其他人员应统一佩戴印有“护学岗执勤”字样的红袖标。担任维护交通秩序的应穿着反光背心。

(二)建立完善学校出入口视频接入和视频巡查工作机制,将学校纳入网络化巡逻必到点、必巡点、停驻点,采取视频巡查、步巡、车巡等方式。

(三)加强“护学岗”人员、装备等保障工作,按照反应灵敏、要素合成、协同有力的要求,建立以公安、教育、学校等共同参加的应急响应和扁平处突工作机制。

(四)根据学校实际上、放学时段,以及“错时放学、弹性离校”等特殊情况,科学确定护学时间,确保重点高峰时段人员到岗、履职到位。晚自习放学时段的护学工作,学校应当落实安全措施。

(五)交管大队、各派出所、各中小学幼儿园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挥群防群治优势,不断优化“护学岗”建设,分渠道及时上报和宣传“护学岗”建设中的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

(六)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将不定期对“护学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查找存在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将“护学岗”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和奖惩,对“护学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

休宁县公安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