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休宁县公安局
关于公布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我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经县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
1.休宁县公安局权责清单
2.休宁县公安局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表
3.休宁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
4.休宁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情况表
5.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6.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情况表
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事项汇总表 | |||||
序号 | 中介事项名称 | 中介事项设立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类型 | 委托主体 |
1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对违法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2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对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不及时提交病毒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3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及时对病毒样本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4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5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对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未备有记录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7 | 精神病司法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 行政机关 | |
8 | 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 | 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
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 |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
强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强制检验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行政机关 | |
11 | 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相对人 | |
12 | 车辆安全技术检测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2.《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 号):三、改进便民服务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
13 |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机关 |
休宁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6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类别 |
1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1.《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 2.《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六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第一条:(一)在全省范围内免费提供新生儿取名重名查询服务并当场反馈同名的统计数字。 |
依申请类 |
2 | 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依申请类 |
3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六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4〕82号)第一项 第二条:通过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免费查询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进度。 | 依申请类 |
4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依申请类 |
5 |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 依申请类 |
6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四、24、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全面推广应用全国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为互联网站开办者提供包括备案信息网上提交、备案进度实时查询、变更情况动态更新等在内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实现网站备案管理数据“一地录入、全国流转”。 | 依申请类 |
7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四、24、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全面推广应用全国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为互联网站开办者提供包括备案信息网上提交、备案进度实时查询、变更情况动态更新等在内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实现网站备案管理数据“一地录入、全国流转”。 | 依申请类 |
8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四、24、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全面推广应用全国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为互联网站开办者提供包括备案信息网上提交、备案进度实时查询、变更情况动态更新等在内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实现网站备案管理数据“一地录入、全国流转”。 | 依申请类 |
9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
依申请类 |
10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1.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11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 依申请类 |
12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依申请类 |
13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1.《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全文。 2.《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依申请类 |
14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依申请类 |
15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依申请类 |
16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依申请类 |
17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依申请类 |
18 | 驾驶证损毁遗失补(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依申请类 |
19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依申请类 |
20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依申请类 |
21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依申请类 |
22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依申请类 |
2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依申请类 |
24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依申请类 |
25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依申请类 |
26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依申请类 |
27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依申请类 |
28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依申请类 |
29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依申请类 |
30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依申请类 |
31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依申请类 |
32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 依申请类 |
33 | 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34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 依申请类 |
35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出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依申请类 |
36 |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 依申请类 |
37 |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 依申请类 |
38 | 户口档案查询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户口查询〕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依法可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单条或批量信息核查服务,但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警务工作秘密等内容,不能以拷贝方式对外提供全量数据。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查询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8类户籍登记资料。查询范围仅限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中所注明的被查询人员。 |
依申请类 |
39 | 机动车驾驶人恢复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依申请类 |
4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依申请类 |
41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依申请类 |
42 |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依申请类 |
43 | 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
依申请类 |
44 | 交通紧急疏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主动服务类 |
45 | 警情提示信息发布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 主动服务类 |
46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2010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公经【2010】222号):经公安部批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 主动服务类 |
47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27号)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48 | 110报警受理服务 | 1.《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通字[2003]31号)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2.《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27号)第四条:设区市和县(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统一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和投诉。距离城市中心区较远的市辖区公安分局、风景区公安局等,确因工作需要,经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可设立110报警服务台。119报警电话统一接入“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由消防部门首接和处置,110报警服务台同步监听并视情辅接、指令多警种联动处置,接处警数据实时共享。12110短信报警主要适用于听力语言残障人员等特殊群体和不方便使用语音电话报警等特殊环境下的报警、求助和投诉。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
主动服务类 |
49 |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 1.《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全文。 2.《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黄公刑通[2016]8号),全文。 |
主动服务类 |
50 | 开展“六一”反拐日宣传 | 1.《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公刑[2016]1613号),全文。 2.黄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转发国务院反拐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黄公刑通[2016]266号),全文。 |
主动服务类 |
51 | 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2.黄山市禁毒办《关于印发2016年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全文。 |
主动服务类 |
52 |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近期重点宣传公安交警部门政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统一行动及“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主动服务类 |
53 | 为中小学(幼儿园)提供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服务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主动服务类 |
54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文明出行。 | 主动服务类 |
55 |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 主动服务类 |
56 | 微信办理户政业务 | 《关于在全省开通微信办理治安户政业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16]388号):采取“先批后办,一趟完结”办理模式,微信直接申请,材料拍照上传,公安机关预审核、审批通过后,再一次性携带原材料到窗口办结。全省范围实行。 | 依申请类 |
57 | 除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之外的特种行业备案及名单公布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十一条: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依申请类 |
58 |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 依申请类 |
59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2005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 依申请类 |
60 |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依申请类 |
61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发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主动类 |
62 |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号),2015年1月4日)全文 | 依申请类 |
63 | 身份证挂失、解挂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2015年11月11日)“二、重点任务(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 依申请类 |
64 | 小型汽车号牌的“自编自选”选号服务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自行编排的方式” | 依申请类 |
65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主动服务类 |
66 |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协助救助 |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 公安、城管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救助站救助;对要求救助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引导、互送到救助站。 | 主动服务类 |
67 | 开展交警护学岗服务 | 便民利民措施 | 主动服务类 |
68 | 开展反恐集中宣传活动 | 便民利民措施 | 主动服务类 |
69 |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保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全文 | 主动服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