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休宁县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休宁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关于印发《休宁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保字〔2017〕155号)、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救字〔2021〕34号) |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有关规定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根据我市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以及省民政厅指导标准,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根据本县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2411 | ||
| 休宁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休宁县民政局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休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民务字【2021】28号) | 具有本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民政打卡发放 | 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0602 | ||
| 休宁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休宁县民政局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休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民务字【2021】28号) |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民政打卡发放 | 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0602 | ||
| 休宁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关于印发《休宁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休政〔2016〕71号);关于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试行)的通知(民保字〔2019〕132号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审批-金融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其他方式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9-7512411 | ||
| 休宁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休宁县《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黄价字〔2016〕106号)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发改委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发改委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按照市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9-7512411 | ||
| 休宁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印发《休宁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救字〔2021〕30号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到户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不低于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不低于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9973 | ||
| 休宁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印发《休宁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救字〔2021〕29号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户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9973 | ||
| 休宁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救字〔2021〕31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
、乡镇审核,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季度发放 | 0559-7519973 | ||
| 休宁县民政局 | 一九四九年前游击队员、交通员补助资金 | 一九四九年前游击队员、交通员 | 100人/月 | 目前无申领流程,补助对象只出不进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59-7510486 | |||||
| 休宁县民政局 | 离任老村干补贴 | 关于印发《休宁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休组字〔2014〕2号
关于做好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组通字〔2018〕52号 |
离任老村干 | 满3年,48元;3-6年,96元;6-9年,144元;9-12年,192元;12-15年,240元;15-18,288元;18-21,336元;21-24,384元,24-27,432元;27-30,480元;30年以上528元(均为每月标准) | 个人申报,村级初审;乡镇审核,研究上报;县级复审,补助发放 | 人社局社保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0486 | ||||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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