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98X/202210-00009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2-10-17
发布机构: 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0-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民救函〔2022〕199号 词: 低保、特困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17 09:35 信息来源:休宁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4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20227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8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3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84元,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84

(二)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40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90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休宁县民政局

20221016

 

 

 

 

 

 

 

 

抄送: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