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98X/202409-00008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4-01-29
发布机构: 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9-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民救字【2024】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关于印发《休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19 08:55 信息来源:休宁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就《休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县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金来发作出如下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黄民社救〔2023〕4 号)、《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休办〔2021〕31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坚持原则是什么?

1、应保尽保;2、公平公正;3、动态管理;4、统筹兼顾。

三、低保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时需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1、低保的申请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2、认定时需考虑的因素:在对象认定时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家庭人口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支出情况及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能力。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如何认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4、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家庭经济状况是如何核定?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各乡镇在核定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2、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对于确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所需,出售家庭房屋、车辆产生的收入等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六、哪些情形是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对于有“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调查,结合其家庭困难程度,作出研判;

2、申请家庭中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5、在履行审核确认程序时进入监狱内服刑的;

6、在审核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或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直接审核确认为特困人员或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7、申请家庭中有参与赌博被处以治安处罚,且拒不改正的;

8、申请家庭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建造水泥硬化大墓、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等,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拒不拆除或逾期没有拆除的;

9、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

七、哪些情形低保对象是可以退出保障范围的?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注册企业,成为“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调查,结合其家庭困难程度,作出研判;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购买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新购买商品房的;

3、在动态管理工作开展中,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进入监狱内服刑人员的;

5、因参与赌博被处以治安处罚的;

6、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建造水泥硬化大墓、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等,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拒不拆除或逾期没有拆除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或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以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8、其他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规定可以退出保障范围的。

八、哪些情况可以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九、低保申请办理时限和低保金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

1、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低保申请材料至审核确认结束,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自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形成后,填写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公示日期除外)。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2、计算方式。低保金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分类增发资金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0%发放低保金。

十、低保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情况公示——上报民政局备案——打卡发放——长期末端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