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休宁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休宁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民政局 中共休宁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休宁县委网信办 休宁县人民法院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休宁县教育局 休宁县公安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休宁县广播电视局 休宁县统计局 休宁县医疗保障局 休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休宁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共青团休宁县委员会 休宁县妇女联合会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4日
休宁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摸排建立台账
(一)加强监测摸排和数据应用。建立民政牵头的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县教育局提供在校在园流动儿童信息,县公安局协助摸排流动儿童相关信息,疾控、医保、残联、卫健等部门结合流动儿童接种疫苗、参保、接受康复训练等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民政局负责数据汇总、信息核查和录入,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各乡镇、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数据归集共享和比对分析。(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疾控局、县数据资源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的流动儿童,县民政局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儿童主任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每季度至少入户走访一次。对监测摸排发现有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流动儿童,纳入重点未成年人信息台账,做好教育矫治、关爱帮扶工作。全面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共服务措施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县教育局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要求,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健全完善基础教育学位预警调度机制,聚焦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学位供给相对紧张的中小学,有效化解学位供需矛盾。以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为主,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学位的学校范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相关政策。(县教育局负责)
(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县卫健委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县疾控局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针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通过设置接种单位、增加服务频次和延长服务时间等方式,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对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健康教育,提升预防接种主动性、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快推进县内出生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持续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疾控局、县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局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畅通异地办理和“跨省通办”,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指导并协助儿童监护人申请相关保障待遇。将监护缺失或者面临监护缺失风险的流动儿童纳入“助童成长计划”服务范围。整合优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监护保障。县住建局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好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住房困难。县交运局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关爱。县教育、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部门要充分发挥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县政法委要统筹协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和流动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县委网信办要通过开展“江淮净网·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县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流动儿童参与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等活动。县民政局要结合“皖美护童”品牌打造,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县广电局要丰富儿童节目供给,组织创作和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视听节目。团县委、县妇联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关爱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广电局、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城市融入服务。要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县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儿童重难点问题,在实施两纲示范项目和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等项目中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县人社局要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吸纳流动儿童父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父母、企业分别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稳岗返还等政策。(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黄山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县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议事协调等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确保各项关爱服务政策落实到位。县民政局要健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和基层人才队伍,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县民政、发改委、团县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县财政局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给予儿童主任一定的补贴。
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宣传解读,做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共性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方案执行。
附件: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县级基础清单
附件
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县级基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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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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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0-6岁流动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开展健康教育,促进预防接种认知度,提升预防接种主动性;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县卫健委、县疾控局 |
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资助。 |
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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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规定的教科书;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县教育局 |
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
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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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三年级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纳入)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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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初中)可享受公交卡优惠;加速提升通学公交覆盖率,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出行选择。 |
县交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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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有所医 |
7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县卫健委 |
8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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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定期开展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畅通绿色转介通道。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县卫健委、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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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 |
10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县住建局 |
弱有所扶 |
11 |
流动儿童中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异地办理、“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12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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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按规定给予资助。 |
县教育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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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新审核确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流动儿童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流动儿童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转介有关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给予补充救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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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新审核确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流动儿童,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接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流动儿童,符合条件的,转介有关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给予补充救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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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对接受临时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流动儿童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转介有关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给予补充救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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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有所扶 |
17 |
符合慈善助学条件的流动儿童 |
慈善助学帮扶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18周岁(不含)以下,在全日制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就读的在校学生,一次性发放助学补助。用于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生活费和学习用品等支出。 |
县民政局 |
18 |
监护缺失或者面临监护缺失风险的流动儿童 |
个案救助帮扶 |
对存在监护缺失情形或者面临监护缺失风险的流动儿童,纳入“助童成长计划”个案服务范围,及时提供精准救助帮扶。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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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流动儿童中宝妈群体 |
妈妈岗 |
持续打造“妈妈岗”就业品牌,广泛收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等就业需求,针对陪读宝妈等特殊群体设立“妈妈岗”“陪读岗”等定制岗位,解决妇女就业“既要又要”难题,实现妇女就业、企业用工、家庭照护、支持生育“四赢”。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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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障 |
20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妇联 |
21 |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服务 |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防性侵、防校园欺凌、防网络电信诈骗等内容,针对流动儿童群体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流动儿童法治意识和自护意识。 |
县委网信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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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心理健康服务 |
向流动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心理健康常识宣传。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建立困境流动儿童心理健康档案。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畅通安徽(合肥)12355青少年服务台,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提供线下服务。 |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团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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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及情感关怀、自护教育、励志教育等关爱流动儿童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广电局、团县委、县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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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鼓励流动儿童父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吸纳流动儿童父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稳岗返还等政策。 |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团县委、县妇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