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98X/202501-00031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1-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民政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29 11:43 信息来源:休宁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国家秘密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股室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公开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股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局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签发确认。各股室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各股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审核签字,局办公室一经接收,即视为各股室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股室负责。

  第九条 免予公开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四)县民政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五)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不予公开”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六)县民政局的请示、报告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报送的文件;

  (七)同级部门之间商榷工作的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和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股室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一旦发现涉密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局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局及档案工作机构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