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98X/202512-00021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12-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关于现役军人领证相关材料的说明

作者:休宁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2-30 11:54 信息来源:休宁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问:关于现役军人领证需要提供什么相关材料?

答: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第九条的规定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