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91/202204-0001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0-08-12
发布机构: 休宁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4-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司字〔2022〕12号 词: 行政执法 争议协调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27 17:09 信息来源:休宁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黄山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黄政〔2009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关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县直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县直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之间、乡镇政府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种事项或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

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一般程序

(一)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依法自行协调。自行协调不成的,争议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书面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协调。

(二)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属于协调范围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

(三)行政执法协调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关于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县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召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

(五)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协调后,应当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

2. 争议事项情况复杂、特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决定。

(六)《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生效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除需要请示上级机关的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行政执法争议一方涉及到县司法行政部门的,由县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