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黄山市委政法委员会、黄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黄山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司基[2018]43号)要求,现就我县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以下简称“访调对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履行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信访环节对适宜由人民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实现及时分流和有效化解。通过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全县基层矛盾纠纷基本不上交的目标,为建设“名山秀水 文化休宁”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访调对接”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依法调解。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自愿合法,明法析理,实现案结事了。
(三)坚持公正中立。坚持人民调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公正、合法、及时。
(四)坚持协作联动。有效整合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资源,完善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机制,提升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成效。
四、对接平台
(一)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司法所和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主动对接信访部门,收集上访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参与处置信访案件。依托综治中心平台,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实现人民调解与乡镇信访来访、调处直接对接。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注重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及时接收和化解涉及相关行业、专业信访案件。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三)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休宁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适宜人民调解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县信访局。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悬挂人民调解徽和标识;公示访调对接工作流程、调解事项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等优势,采取设立“信访联系点”等形式,及时接收、排查和化解信访案件。将信访问题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努力实现信访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
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县、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力量,入驻同级综治中心,统筹开展“访调对接”工作。
五、对接范围
下列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一)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可以调解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事项。
下列事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
(一)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裁决终结的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四)其他不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对接流程
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在“访调对接”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引导分流、对接移交、依法调解、结果反馈等环节。
(一)引导分流。对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信访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部门及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访调对接子系统;信访人不同意调解的,按信访程序及时登记、录入。
(二)对接移交。信访部门移交受理信访事项时,须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连同信访人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日(工作日,下同)内将受理情况反馈信访部门。
(三)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信访事项。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确有必要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引导信访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适宜调解的,可以委托信访事项调解组织调解。
对于经过公开评议的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评议团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意见。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结果反馈。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填写案件移送单并反馈信访部门;调解不成功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填写案件移送单,写明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并会同案件相关材料反馈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办理,调解时间不计入信访办理时限。
调解成功的,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七、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访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有关“访调对接”工作重大事项,梳理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二)情况通报制度。信访、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重要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信访部门要每季度将中央、省、市、县联席办交办的信访积案和重点信访事项通报给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信访案件,应当及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和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
(三)研判预警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开展信访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及时通报信访部门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访调对接”所掌握情况,每月形成一份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报告,报告分送当地党委、政府。
(四)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对于适用“访调对接”机制办结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会同基层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访调对接”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来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基层群众解难;要将“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部署,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对化解信访纠纷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及时进行宣传、表彰和奖励。
(二)加强人员配备。各乡镇调委会和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力度,注重从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的人员中选聘调解员。同时要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自身素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坚强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尽最大努力把信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经费以及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调解工作日常支出等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正常运转。
中共休宁县委政法委员会 休宁县信访局
休宁县司法局
2018年6月26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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