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休宁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更生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解读
一、工作程序
(一)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依法自行协调。自行协调不成的,争议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书面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协调。
(二)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属于协调范围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
(三)行政执法协调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关于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县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召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
(五)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协调后,应当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
2. 争议事项情况复杂、特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决定。
(六)《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生效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除需要请示上级机关的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行政执法争议一方涉及到县司法行政部门的,由县政府决定。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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