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91/202207-00016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2-07-05
发布机构: 休宁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7-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府法领办〔2022〕8号 词: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休宁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更生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0 11:52 阅读次数:

一、规范优化衔接工作流程
(一)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1.受理审查。信访工作机构在接收信访材料后,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充分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判断。情况复杂特殊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应主动与同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及时予以答复。
2.分流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导入相应程序,同时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行政复议管辖机关等。
3.后续反馈。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经信访审查分流的案件,应自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原信访工作机构。
(二)复议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1.受理审查。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征求信访工作机构意见,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作出判断。
2.分流处理。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行政复议也不符合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受理条件,但属于《信访工作条例》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诉求。
3.后续反馈。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程序受理后,应及时向原办理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转办案件,应充分考虑信访事项背后的历史成因,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协同调解,跟踪掌握调解进展动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前应征求申请人意见先行调解;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应通过召开调解会、听证会、单方沟通等方式查清事实调解;对复议案件中涉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主动作为,居中调解,统筹解决。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综合优势,形成协调一致、互动有序的行政争议处理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周密部署、规范操作,明确责任领导和人员分工负责,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法律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对信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调解相关政策知识,不断提高对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全面提升衔接工作水平。
(三)营造浓厚氛围。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宣传,接受信访转送案件的部门要及时向上访群众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衔接工作成效,营造全民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衔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