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解读
2022年6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2月,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印发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对法律援助志愿者概念、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权利和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等作出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近年来省内外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形成了不少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我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要求,省司法厅及时开展工作研究,学习借鉴有关省市做法,组织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研究志愿者管理举措,并结合当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起草了《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和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省总工会、共青团安徽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意见,并于4月22日—5月21日在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询《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在充分吸纳各地意见建议等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签后,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分为总则、申请条件、服务范围、权利和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附则等七个章节。
(一)关于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和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全省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二)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条件。《管理办法》明确公民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同时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手语翻译人员等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学生;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员等,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范围。《管理办法》明确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相关志愿服务所需要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等服务。
(四)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权利义务。《管理办法》明确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自愿加入或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提供服务后按规定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直接费用等权利。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或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志愿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不得利用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进行有损法律援助声誉的活动等义务。
(五)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管理。《管理办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招募工作,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在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后,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如实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注册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参加培训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并根据记录的信息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效果及综合评价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星级服务评估评选机制,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次。
(六)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激励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和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对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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