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休宁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风险
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部门:
为强化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运用,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关于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金融服务提效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休宁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风险补偿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于6月10日(周五)下班前书面盖章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吕玮
联系电话:7511336 邮箱:ahxnjrb@163.com
附件:《休宁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休宁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休宁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风险补偿
准备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金融服务提效工作方案》精神,强化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运用,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特设立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风险补偿基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使用范围
第二条 根据《关于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金融服务提效工作方案》要求,县级设立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在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中已评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需要信贷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设为信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评级A级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续经营,已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取得有效业务订单;
4、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信贷和结算监督;
5、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需要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贷款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贷款主体的信用记录情况;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技术、职工人数、财务状况说明等;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推荐审理、贷款额度、利(费)率
第五条 推荐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申请,经乡镇初审,报送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办公室(设在? )同意后,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推荐函,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推荐,在合作银行有贷款意向情况下,与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联合开展贷(保)前尽调,经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流程通过后,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并向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
第六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贷款额度50-500万元。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事项,由合作银行、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联合对其申请贷款额度进行审查,并确定最终额度。
第七条 利(费)率。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担保作为政策性业务,担保费率不高于0.5%,合作银行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八条 乡镇要充分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做好基础信息归集、更新以及主体资格分类、筛选、推荐等工作。贷款银行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方面做好尽职调查。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把好准入关、审核关,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县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借款主体享受的各类财政补贴,要监督其优先偿还项目信贷担保贷款,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县级风险补偿基金委托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专户管理,对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的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降低担保门槛,风险补偿纳入政银担风险分担体系,承担比例为准备金20%、银行20%、担保公司60%。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县级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总额控制,银行和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不良贷款的追偿主体,追偿部分由各主体按比例所有。当年基金补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年风险补偿基金总额。
第十一条 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县级风险补偿准备金管理,依据每年使用情况填写《休宁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管理统计表》(附表),于次年1月底报送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七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风险补偿准备金的申报、审核及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发生代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偿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和资金。到期恶意不还贷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准备金不予补偿,并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暂定2年。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