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904/202309-000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机构: 休宁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9-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财监〔2023〕118号 词: 代理记账、行政处罚、决定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财政局关于代理记账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休宁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30 08:45 信息来源:休宁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当 事 人:黄山市企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宁

地址: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书院路1号大千文化苑6号

联系电话:13085593990

一、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3〕653 号)文件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你(单位)在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为委托单位提供了代理记账服务。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休财监〔2023〕11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内容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二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3〕653 号)等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60日内整改到位,同时给予警告处理。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休宁县财政局

2023年9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