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皖财行〔2023〕956号)要求、《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参照《黄山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黄财行〔2025〕194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体会议、县委全会、县纪委全会、县政府全体会议。
二类会议:县委、县政府召开的,要求乡镇、县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召开的其他全县综合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乡镇党代会、乡镇人代会及部门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
调研、考察、考核、评审等会议单列,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 单位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年度会议计划和履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党委(党组)会审定后执行。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依据县委、县政府研究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会期确定,二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半,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各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简化办公形式,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参会人员数量,减少陪会。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县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会议定点管理。会议应当优先在单位内部会议室或县综合活动中心召开,上述场所不能满足会议需求的,应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应会议需要选择县域内周边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要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本县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县以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线下费用: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且直接用于保障相应会议召开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不安排食宿。线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期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线上费用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部门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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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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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
200 |
120 |
100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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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
120 |
90 |
3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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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
120 |
80 |
20 |
22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县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二类会议伙食费按早10元、中40元、晚40元的标准执行,三类会议伙食费按早10元、中35元、晚35元的标准执行;会期半天的会议其他费用按一半标准开支。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所需经费按预算编制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三类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预算安排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下个年度会议计划及相关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报送的会议计划,按照会议内容分类分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会议费预算完整。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制定或修订县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一、二类会议经费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单位会议执行情况跟踪分析,提出加强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负责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年度结束进行会议报告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作为以后年度同类会议预算安排的依据;
(五)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洗漱用品和不必要的文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审批表
2. 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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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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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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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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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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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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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 )一类;( )二类;(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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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起止日期及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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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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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模 |
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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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费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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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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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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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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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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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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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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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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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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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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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结算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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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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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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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 )一类; ( )二类;(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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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起止日期及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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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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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模 |
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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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费(万元) |
预算金额 |
决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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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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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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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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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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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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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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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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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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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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