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宁县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函
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配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压力,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黄山市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办法》(黄财建〔2020〕82号)、《休宁县“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送审稿)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休宁县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办法(送审稿》(附后)。现发至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将修改意见通过公文平台反馈县财政局经建股。2020年4月 22日前未提交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吴新宝,电话:7515824
休宁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休宁县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配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压力,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黄山市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办法》(黄财建〔2020〕82号)、《休宁县“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送审稿)文件精神,现就我县部分行业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县域内规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同为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予以确定。电力、烟草、石油、金融、保险、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等行业及占用土地面积2500平方米(含)以下的企业除外。其中,下列企业不得列入奖励对象:
1. 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
2. 投资工业项目未履行有关投资进度协议而导致土地闲置或部分闲置的投资企业;
3. 非法人企业机构;
4. 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未缴的企业以及3年内经查实有偷、逃、抗、骗、欠税行为的企业;
5. 其他依法不得作为奖励对象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产业分级标准
按照亩均税收和营业收入总额将规上企业项目用地划分为A、B、C类。根据《休宁县服务业项目用地税收、投资强度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服务业项目用地划分为三类:A、B、C类。按照项目达标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措施。标准如下:
1.规上企业用地
适用于休宁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确认的规上企业项目。
A类:税收10万元/亩以上,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
B类:税收6万元/亩~10万元/亩(含6万元/亩、10万元/亩),营业收入2000万元~4000万元(含2000万、4000万元)。
C类:税收6万元/亩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2.商业设施用地
适用于零售商业(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批发市场(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餐饮(饭店、餐厅、酒吧等)、旅馆(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
A类:税收6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参考值240万元/亩。
B类:税收4万元/亩-6万元/亩(含4万元/亩、6万元/亩),投资强度参考值160万元/亩-24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240万元/亩)。
C类:税收4万元/亩以下,投资强度参考值160万元/亩以下。
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适用于娱乐(剧院、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化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康体(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 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A类:税收5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参考值240万元/亩以上。
B类:税收4万元/亩-5万元/亩(含4万元/亩、5万元/亩),投资强度参考值160万元/亩-24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240万元/亩)。
C类:税收4万元/亩以下,投资强度参考值160万元/亩以下 。
4.物流仓储用地
适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
A类:税收4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参考值80万元/亩以上。
B类:税收3万元/亩-4万元/亩(含3万元/亩、4万元/亩),投资强度参考值40万元/亩-80万元/亩(含40万元/亩、80万元/亩)。
C类:税收3万元/亩以下,投资强度参考值40万元/亩以下。
5.其他服务业用
包括文化旅游、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商务设施和商业综合体等其他类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用地标准。
以上标准,以亩均税收为核心标准,营业收入总额或亩均投资强度作为综合评估参考依据。其中:本办法所指亩均税收贡献,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款(含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调”,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含基金、费收入,不含查补税收)之和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亩数)之比,(不含清缴以前年度欠税)。
亩均税收情况和营业收入总额由县税务局核定,亩均投资情况由县科商经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共同核定。
(二)差别化奖补政策
按照上述标准实行分档的差别化奖补政策。
1.对A类企业,给予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贡献度100%奖励。
2.对B类企业,给予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贡献度70%奖励。
3.对C类企业,不予奖励。
三、奖励政策的期限
指标数据所属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定2年。
四、奖励资金的兑现
城镇土地集约使用的奖励资金在同级财政中列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发挥杠杆效应,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
五、办理程序
(一)按税收管理入库级次,由县科商经局、县发改委分别于次年,组织所属企业进行上年度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的申报工作。
(二)相关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三)县科商经局、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资金拨付各相关企业。
六、绩效评价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无绩效或绩效不明显的专项资金,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七、监督检查
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自觉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其他
(一)申请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并在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资金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办法与我县现有奖励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商经局和县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鉴于亩均税收、营业收入总额、亩均投资均以年度为核算单位,故2020年度奖励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算。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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