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011-0002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公民,意见,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2020-06-19
发布机构: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6-19
生效日期: 2020-06-1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政办〔2020〕13号 词: 县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处理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6-19 16:39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切实解决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厅〔2017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县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企改制单位)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职人员身份置换

()编内人员身份置换

1.身份置换:

转企改制单位从转制批准时起成建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含退休职工)实行身份置换,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身份。

2.经济补偿标准:

1)身份置换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实际工龄每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经本单位核定的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过去已经参加相关破产改制并领取过经济补偿的,其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予以扣除。

身份置换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部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如仍低于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如高于3倍以上的,按社平工资的3倍计算。

改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享受身份置换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累计缴费一次性补偿:转企改制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退休职工),根据资产清算结余情况、改制方案,可按不超过2014930日以前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额,另给予一次性补偿。

3实际工龄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认定。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

3.提前离岗:

截止转企改制基准日,编内在职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转企改制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基本待遇费一次性计提转至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发放。提前离岗人员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不享受身份置换一次性经济补偿。

离岗期间,养老保险按照本人改制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之和一次性核定缴费基数,按24%(单位16%+个人8%)计提缴纳至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今后不再缴纳。缴费基数低于省社平工资的60%的,按省社平工资的60%核定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身份核定养老金,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岗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含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基数保持一致,按8.5%(单位6.5%+2%)的费率一次性交齐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医保个人账户配置按核定缴费基数及现行政策规定配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时间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重新就业:

转企改制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合并到其他企业的,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企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

5.自谋职业:

转企改制单位撤并转后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二)编外人员安置

编外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编外人员经济补偿金年限,按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二、编内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一)转企改制单位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核定和支付

转企改制单位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和调整,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二)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调整、支付和补差

1.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继续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按照事业计算的养老金与按照企业计算的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解决。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改制主管部门,专户存放和发放。待遇补差计算办法如下:

12014930日前退休人员:转制前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事业养老金不变。事业养老金高于企业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补差;企业养老金高于事业养老金的,不再补差。

22014101日至转制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测算基本养老金,事业养老金高于企业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补差;企业养老金高于事业养老金的,不再补差。

2.转企改制后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核定退休待遇和发放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批文、转企改制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手续,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批文、转企改制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手续,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1.转企改制时,应参加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应从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按现行基数测算,一次性为职工(含提前离岗人员、在职编外人员)和退休人员补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滞纳金。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后成立的单位,应从成立之日开始补齐。

2.转企改制时,基本医疗保险存在欠费或断保的单位,应从欠费之日或断保之日开始,按现行基数测算,一次性补齐所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滞纳金。

3.转企改制时,所有在编职工(含退休人员和提前离岗人员)按照人均不低于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将调节金划拨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转企改制后,提前离岗和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费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按月划转。

5.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含退休人员和提前离岗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四、其它规定

(一)转企改制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转企改制单位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转企改制基准日。

(三)转企改制单位根据改制方案、资产清算情况,一次性计提510万元/人,转入主管部门专户。

、改制计提社保相关项目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批准,按下列事项从评估后的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一)转企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养老金及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一次性计提的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可享受的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三)一次性计提的提前离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四)一次性计提的提前离岗人员基本生活费;

(五)需要计提的老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

(六)转企改制中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个人账户补偿等。

 六、本意见适用于我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未改制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在职、退休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执行。本意见所指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七、本意见下发前,已转制撤销的事业单位,且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既定政策不变。

八、本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