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011-00028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1-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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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11-23 16:41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2020619日,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休政办〔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4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前、改革后,均指此时间节点),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分类,分别纳入机关养老保险(简称机关保)或企业养老保险(简称企保)。由于机关保起步较迟和事业单位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为稳慎处理事业单位改制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问题,我们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2020427日,局领导及相关业务股室和中心进行集中讨论初拟了《指导意见》,428日通过公文平台,征求意见稿分别发至县委编办、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511日,我局牵头召集县委编办、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就《指导意见》进行讨论,512日我局再次召集县委编办、县医保局及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进一步就《指导意见》讨论,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指导意见》。513日就《指导意见》问题到市人社局进行专题汇报,市人社局原则同意《指导意见》。519日,我局将《指导意见》及相关材料送至县司法局政策法规审查股进行政策合法性审查。522日,政策合法性审查通过。

二、制定主要参考法律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改革实施意见》(厅【201753号)

3、《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指导意见》共八条。核心内容四个问题:一是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给,给哪些项目?二是提前离岗人员基本生活费按什么标准给,后续保险怎么交?三是改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怎么算,怎么发?四是参加企保人员与参加机关保人员待遇如何平衡?

这四个问题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改制能否顺利进行。其他社会保险问题、改制计提项目和优先支付项目等问题,《指导意见》在相关政策中作了规定。下面重点予以介绍:

第一条,在职人员身份置换。本条分为在职编制内人员和在职编制外人员的处理,重点解决在职编制内人员身份置换涉及的相关问题,编外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是所有职工(含退休人员)随单位进行身份置换,成建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身份。

二是在职人员给予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及标准,即工龄每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经本单位核定的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进行保底。同时按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60%-300%设定上下限,进行保底、限高;(注:2018年度社平工资为5028.35/月,上下限为15085.05-3017.01元)

三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含退休职工),按本人改革前(2014930日)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的累计额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是实际工龄认定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

五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在转企改制时,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基本生活费一次性计提转至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发放。提前离岗人员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不享受身份置换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条,编内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重点解决改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问题,改制后退休人员统一按企业政策执行。这个问题我县指导意见与市指导意见有所不同,市指导意见分三种情况,一是离休干部,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二是参加企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处理。三是参加机关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处理。结合我县实际,至目前为止,我县分类改革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未改制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加机关保,因此,我县指导意见分二种情况,一是离休干部,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二是参加企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处理。重点介绍参加企保的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第一种情况: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调整、支付和补差,又分为改革前(2014930日)退休、改革后至改制前退休、改制后退休三种情况:

1、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继续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按照事业计算的养老金与按照企业计算的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解决。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改制主管部门,专户存放和发放。待遇补差计算办法如下:

2014930日前退休人员补差计算办法:转制前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事业养老金不变。事业养老金高于企业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补差;企业养老金高于事业养老金的,不再补差。

2014101日至转制前退休人员补差计算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测算基本养老金,事业养老金高于企业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补差;企业养老金高于事业养老金的,不再补差。

2、转企改制后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核定退休待遇和发放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通常是199512月份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指导意见》第三条,主要是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处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的衔接问题。市指导意见还包括了失业保险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的衔接问题,考虑到我县一直以来不存在补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且我县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都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故在此没有体现。

《指导意见》第四、第五条,主要是改制的项目计提和相关问题的处理。

《指导意见》第六、第七条,主要是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第八条,是授权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政策解释。

四、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出台后,县直涉改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事改企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

二是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改制时限要求,倒排工作时序进度,制定各涉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并报县分管领导;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审核;

三是涉改单位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各事改企单位改制方案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是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人社、国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五是涉改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完成单位改制后,向县委编办申请撤销机构,核销编制;

六是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要做好总结报告工作。

(三)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在制定转企改制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注重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程序;要耐心细致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妥推进改制工作;要按照改制方案的要求,继续做好改制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转企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