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其他权力政策依据及条件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 其他权力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 其他权力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3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2万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36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80期左右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50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否 | ||
| 其他权力 | 社会保险稽核 |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人社厅发〔2019〕119号)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发现的涉及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会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否 | ||
| 其他权力 | 集体合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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