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及驻休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休宁县委组织部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2日
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我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人才要素供给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为解决全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的过渡性住房问题,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可拎包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套间(两室、三室)和单身公寓等户型。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审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产权归属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一)自2025年起在县域范围内企业工作的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限高校)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技术资格及以上人才;
(二)自2025年起从县外招录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限高校)及以上学历人才,其中通过紧缺人才招引渠道进入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
(三)确有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确认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在我县或屯溪区已有住房的,不得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视同享受“迎客松英才计划”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后期选择购房的,申报购房补贴时按照对应标准以及时间扣除租房补贴。
第七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套间原则上按照一人一房间的原则配备,公共部分费用均摊;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同一套间。
第八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
(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自参加社保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租赁期1年,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可申请继续租赁1年(租赁期最长不超过3年),3年期满后不得继续租赁;
(二)开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短租服务,租赁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一人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短租服务不得超过3次,且不得连续申请短租服务。
第九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用为:
(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用原则上按照6元/㎡/月进行计算,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租住人自行承担;
(二)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套间(两室、三室)暂时仅一人入住的,租赁费用原则上按照“总面积/居室数”进行计算;
(三)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短租的,租赁费用按照8元/㎡/月进行计算(含物业、水电等费用),不足一个整月的按一个月30天进行折算。
第十条 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租赁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无房证明(屯溪区、休宁县区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柔性引进的需提供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无法提供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租赁资格材料进行审核。
(三)租赁。按照“企业人才优先、高层次人才优先”的原则,租住人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分配入住。
第十一条 租住人入住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需与租住人当面核实设备设施情况,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可以正常入住,同时告知租住人水电等户号信息。
第十二条 租住人退租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租赁合同对租赁住房进行验收,确定所有设备设施齐全且完好、相关水电等费用均已结清后,给予办理退租手续。如设备设施缺失或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或修复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产权归属负责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安全情况集中检查。
第十四条 在租住期限内,租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住资格,交清所有应交费用,并限期一个月内搬离:
(一)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二)租住期间,在本县变动工作单位,未办理租住变更手续的;
(三)转租、外借或从事其他营利性行为的;
(四)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休组办字〔2022〕80号)相应废除,其他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