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解读背景
为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我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人才要素供给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为解决全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的过渡性住房问题, 建立健全我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人才要素供给水平 。
三、主要内容
(一)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自2025年起在县域范围内企业工作的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限高校)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技术资格及以上人才;
2.自2025年起从县外招录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限高校)及以上学历人才,其中通过紧缺人才招引渠道进入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
3.确有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确认的其他人才。
(二)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1.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自参加社保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租赁期1年,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可申请继续租赁1年(租赁期最长不超过3年),3年期满后不得继续租赁;
2.开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短租服务,租赁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一人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短租服务不得超过3次,且不得连续申请短租服务。
(三)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用?
1.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用原则上按照6元/㎡/月进行计算,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租住人自行承担;
2.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套间(两室、三室)暂时仅一人入住的,租赁费用原则上按照“总面积/居室数”进行计算;
3.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短租的,租赁费用按照8元/㎡/月进行计算(含物业、水电等费用),不足一个整月的按一个月30天进行折算。
(四)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租赁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无房证明(屯溪区、休宁县区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柔性引进的需提供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无法提供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租赁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之后租住人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分配入住。
(五)租住期限内,租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住资格,交清所有应交费用,并限期一个月内搬离:
1.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2.租住期间,在本县变动工作单位,未办理租住变更手续的;
3.转租、外借或从事其他营利性行为的;
4.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办法》共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后,《休宁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休组办字〔2022〕80号)相应废除,其他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四、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此解读有不理解之处,可向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7512244(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