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宁县失地保险办理问题的情况反馈
问: 来电人反映其原户籍地在休宁县海阳镇月潭湖大坝附近,2002年将户口迁至黄山高新区华资村,2016年休宁县修建水库征用其户原田地。望部门核实答复其户是否能办理失地保险。
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海阳镇人民政府答复如下:《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休政〔2007〕55号)文件规定,“参保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为单位计)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经调查核实,您户2016年征地时户口为4人,程*亭2002年10月将户口迁至黄山高新区,不属于海阳镇村民,根据《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程*亭个人不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条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已于10月26日电话与您联系。如有疑问,请联系海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丽;联系电话:0559-7530022。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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