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宁县失地保险办理问题的情况反馈
问: 来电人反映其原户籍地在休宁县海阳镇月潭湖大坝附近,但2002年将户口迁至黄山高新区华资村,2016年休宁县修建水库征用其户原田地,但失地保险无法正常办理,理由是户口已经迁移出去,现对部门答复不认可,其表示两地都不可给其办理失地保险,认为不合理,望有关部门核实协调落实失地保险相关问题。
答: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阳镇人民政府答复如下:您反映的事项为申请办理2016年首村村下琳溪组征地失地保险事宜。经调查核实:1.户籍与成员身份:您与您爱人成婚后,于2002年将户籍迁至黄山高新区新潭镇下资村三组,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于2012年确认登记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16年征地安置基准日时,您的户籍不在首村村,也非首村村集体经济成员。2.村集体上报情况:本次征地确定保障对象时,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仅上报了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符合条件的成员名单,不会也无法上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休宁县《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休政〔2007〕55号)等政策规定,征地安置基准日时您的户口、成员身份均不在首村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保障条件,无法享受本次失地保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7531972;海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丽;联系电话:7530022(区号:0559)。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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