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210/202103-0002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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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程建平解读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3-30 15:27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程建平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解读如下:

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

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程局长指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意义: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