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210/202403-0000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3-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程建平解读《休宁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工作办法》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3-11 16:17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程建平就《休宁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工作办法》解读如下: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休宁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办法》起草背景、依据、过程、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土地流转监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梳理本机关和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自职能范围,并总结过去巡查中的经验和不足,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等有关部署要求,拟订了《办法》初稿。经与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充分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227日联合制订出台了《休宁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工作办法》(休自然资〔202410号)。

三、主要目标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制止、报告和处置等工作,从而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6个部分:总  则、 巡查职责、巡查方法和区域、制止、查处和报告、考核与奖惩、附则。

巡查职责: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联动巡查工作办法,组织、指导全县耕地保护巡查工作,对重点区域开展巡查、对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汇总和分析动态巡查信息,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巡查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包括实施本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次等、及时发现和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25日前向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报送当月巡查情况和巡查台账,6月、12月报送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巡查方法和区域:巡查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根据本地情况,将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 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重点巡查区域每月不得少于4次,全面巡查区域每月不得少于2次。不定期巡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四)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违法问题的区域;(五)往年卫片违法总量大、比例高的区域;(六)经批准或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全面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一)违反“八不准”规定乱占耕地建房的;(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的;(四)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的;(五)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六)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七)其他破坏耕地的。

制止、查处和报告: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专项报告(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破坏耕地行为;(二)严重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的行为;(三)破坏耕地5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的;(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执行《休宁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工作办法》,加强巡查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不定期和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展耕地保护会商研判。

六、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咨询电话:0559-751472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