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210/202406-00044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6-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问题的情况说明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6-25 10:57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答: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