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210/202506-00028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5-06-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问题的情况说明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6-20 16:01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问: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规定,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