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公告送达
我局收到匿名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去信反映休宁县商山镇存在违法侵占基本农田等问题的信访事项,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履职受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信访人公告送达《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自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为送达。
2025年6月25日
某先生(女士):
我局收到您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去信反映:休宁县商山镇存在违法侵占基本农田等问题,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受理并通过依法履职程序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阜田村孙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屋”问题
经核查,孙某某于2007年流转商山镇阜田村约3亩水田用于建设炭制品加工厂。因建设炭制品加工厂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19年6月立案调查,同年7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孙某某退还非法占用2442.28平方米土地;2.责令孙某某将非法占用的1675.6平方米村庄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与休宁县商山镇阜田村村委会协商处置。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新雁村某企业在基本农田违规占地3亩,建房约1000平方米”问题
经核查,我局未发现在商山镇新雁村有企业占用3亩基本农田建房1000多平方米的行为。
三、“某茶厂老板在商山镇政府附近省道边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花园、鱼池”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系新雁村村民华丽燕、华丽艳两户在商山镇雁里村建设住宅,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住宅正房现状用地为城镇住宅用地,花园鱼池现状用地为农村宅基地,不占基本农田。因其建设住宅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2020年7月我局将华丽燕、华丽艳两户违法线索移交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现为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四、“金竹村采石场违规审批,重启开采”问题
经核查,2023年金竹村村委会对该采石场进行平整,并作为垃圾中转站使用,现场未发现开采石料行为,我局也未办理该采石场审批手续。
如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休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休宁县司法局,地址:休宁县黄山南路18号,电话:0559-7518320),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