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210/202507-00005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5-07-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申请人提供不实材料问题的情况说明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16:26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问:申请人提供不实材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