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县燃气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转发给各单位,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
咨询方式:休宁县住建局城建股,电话:0559-7512292(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休宁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
各区县、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完善用户档案。(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落实“随瓶安检”主体责任,配送员入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用户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用户下达书面隐患整改告知书,督促用户完成隐患整改,用户应当配合进行隐患整改。如用户拒绝整改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中断燃气供应并提前告知,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3.1.7)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用户现有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置换回收,气瓶置换要遵从用户意愿。置换回收价格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双方依法约定,市物价部门组织监管。置换回收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根据与用户约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的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负责对气瓶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不得将气瓶产权转让至用户。(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六、自 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一律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统一由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并实行免费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5年1月1日的过渡期间,用户到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自提购气的,气瓶应直立摆放并有效固定,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安全。不得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等封闭式厢体车辆装载气瓶,不得将气瓶放入车辆后备箱内,不得将气瓶横卧摆放在电动车踏板上。
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九、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通过与第三方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委托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十一、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强化瓶装液化气数字管理平台使用,实现气瓶充装、押运、接收、配送、交付、使用、回收、检测、报废的全流程、全周期可视、可溯源管理,并将有关数据接入瓶装液化气监管平台。
十二、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无证经营、违规储存、非法倒装以及跨区经营、未实行配送经营、擅自充装销售非自有产权气瓶、未落实用户设施安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同时,积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十三、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黄山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