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27X/202408-0003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机构: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8-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房征字〔2024]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休宁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张春生关于G0321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祁门至皖界段(休宁县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休宁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8-30 10:36 信息来源: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一、出台背景

因德上高速休宁县段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休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德上高速休宁县段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依据

《国家公路网规划》、《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2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休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三、征收范围

G0321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祁门至皖界段(休宁县段)勘测定界图。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德上高速休宁县段建设项目上的房屋征收主体为休宁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休宁县汪村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住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六、奖励政策

(一)签约奖: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含附属用房)的评估价值(不含装潢)的20%予以奖励。

(二)搬迁腾空奖: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5 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钥匙的,每提前一天,按搬迁总补偿款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搬迁总补偿费的1%,逾期不予奖励。

七、关键词诠释: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

1.房屋价值及装修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

2.货币化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补助、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期签约和按期搬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