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288/202404-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征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机构: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4-07
生效日期: 2024-04-0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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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的依据和条件

作者:休宁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04-07 10:01 信息来源: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20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