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休宁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8日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合法、合规、合理维护各方权益,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设计变更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部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二、工程设计变更适用范围
(一)因建设计划的调整,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
(四)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定价确认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设计变更。
三、变更管理权限
(一)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原施工图审批单位审批。较大设计变更,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专家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审查,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二)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如下:
1.对单次工程变更工程造价2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工程造价相关单位确认同意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盖建设单位公章后实施。
2.对单次工程变更工程造价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且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批准预算5%以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工程造价相关单位论证同意盖章后,经建设单位办公会研定后实施。
3.对单次工程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批准预算5%(含5%)至10%以内,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报交通运输局党组会研定后实施。
4.对单次工程变更工程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签证,按照《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工程设计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否则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应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时,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工程完工后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工程量、工程变更、相关影像等完整资料。
2. 因不可预见等原因需应急变更或对工期将造成重大影响,无法及时按正常程序办理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会商后,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安排施工单位应急施工,有关经办人员应在五天内,履行正常程序并注明原因。
四、变更程序
(一)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监理单位初审后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后按变更权限报批。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施工单位根据建议按设计变更程序报审批。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设单位在3日内审查核实后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变更联系单。
2.工程变更审批表;
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等;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该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四)建设单位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变更费用规定
按照本管理办法经过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进入决算。
六、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设计变更文件;
2.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
(二) 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列入黑名单。
(三)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熟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从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经建设单位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记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列入黑名单。
(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责令其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其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列入黑名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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