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宁县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8PTP764A |
汪*珍 |
皖黄休交罚〔2025〕10000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休宁县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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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5 0:00 |
2099-12-31 0:00 |
2028-8-15 0:00 |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
11341022003152288F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113400000029862801 |
3410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道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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