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水局主要负责人解读】休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2023年10月23日,休宁县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休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休集体经济办〔2023〕2号),现就《指导意见》(试行)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提升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给成员带来的获得感,结合休宁县实际,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研究起草此《指导意见》(试行)。
二、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经〔2022〕182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休农字〔2018〕104号)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休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分为六个部分。
一是收益分配原则,包括坚持效益优先、科学分配、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激励促进发展五项原则。二是收益分配范围,明确年度可分配收益及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益,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不得提前一次性分配。三是收益分配顺序及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可分配收益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村级履职公益经费—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提取比例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提取公积公益金一般不少于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30%,提取福利费一般不高于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10%,提取村级履职公益经费一般不高于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10%。一般情况下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30%-5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原则上当年弥补亏损后的可分配收益超过20万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分红,不足20万元的可不予分红。收益分配有结余的,作为未分配收益,结转下年使用。四是收益分配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确定年度收益分配计划,次年3月底前完成收益分配。按照核算实绩、制定方案、审议公示、实施分配、结果备案程序进行。五是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强监督指导,推进政经分离,健全审计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做到“六个严禁”,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规范化轨道。六是其他,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收益分配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如有不解之处,可与集体经济办联系。
联系人: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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