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4年)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9-7515675 | ||||
休宁县财政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资金预算的通知(耕地地力补贴)》(皖财农〔2023〕1313号) | 原则上为合法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用途不改变、地力不降低。直接发放到户。 | / | / | / | 根据省下达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农户自主申报和组织人员上户登记等多种形式,行政村公示,乡镇,县直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县农水局负责汇总、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县财政局负责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发放到位;各乡镇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的登记、公示和审核,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 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原则上6月30日前) | 0559-7515704? 0559-7512075 | |
休宁县财政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稻谷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不予公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281号)。 | 补贴对象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水稻的农民或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等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发放到户或通过报账拨付给种粮新型经营主体等。 | / | / | / | 根据省下达我县的稻谷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符合条件的水稻种植面积等,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再生稻以两茬面积计算。 | 农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和组织人员上户登记等多种形式,行政村公示,乡镇,县直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县农水局负责汇总、核实稻谷补贴面积;县财政局负责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各乡镇做好补贴面积到户等情况的登记、公示和审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 一卡通打卡发放为主,其他方式发放为辅 | 按年度发放(原则上9月15日前) | 0559-7515704? 0559-7512075 | |
休宁县农 业农村水 利局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农财〔2012〕146号) | 病死猪养殖户 | 50元/头 | 15元/头 | 0 | 15元/头 | 生猪养殖户通过“至为无害化”APP上传病死猪照片,乡镇畜牧兽医技干通过“至为无害化”APP初审;生猪养殖户再通过“至为无害化”APP上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照片,乡镇畜牧兽医技干通过“至为无害化”APP终审。待国家级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7530952 | |
休宁县农 业农村水 利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扑杀非洲猪瘟生猪养殖户 | 不高于720元/头 | 不高于240元/头 | 不高于240元/头 | 非洲猪瘟生猪被扑杀后,乡镇将扑杀资料上报县农水局和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7530952 | ||
休宁县农 业农村水 利局 |
产业到户项目补助资金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皖农办函〔2019〕1111号,《关于印发休宁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到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休农水函〔2024〕31号。 | 全县具备有劳动能力、常年在家、有产业发展意愿等发展条件的,需要巩固产业脱贫成果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其中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和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中的一般农户原则上不再享受产业帮扶政策。 | / | / | / | 原则上单类产业项目补助不超过3000元,每户当年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元。 | 1.户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填写产业到户项目申请表,同时在村公开栏进行项目公示10天。 2.项目实施。乡镇审核通过后在乡镇公开栏、网站进行项目公示10天。脱贫户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帮扶人的指导下实施好项目,保证项目质量。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脱贫户提出验收申请,乡镇组织验收,填写产业到户项目验收表,并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估预测。 4.审查上报。各乡镇对项目补助资金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在行政村公开栏和乡镇公开栏、网站同步进行资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进行复核。 5.项目核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实地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提出验收意见。 6.资金补助。全县产业发展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在县级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打卡直接发放到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分批次发放(原则上第一批7月30日前,第二批9月30日前) | 0559-7513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