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616/202407-00009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24-07-12
发布机构: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月潭水库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公布《月潭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的情况说明

作者: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7-12 15:34 信息来源: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阅读次数: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运管〔202261号)及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划定了月潭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将月潭水库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予以公告:

一、水库管理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为实际征地线165.00-166.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区域。坝区管理范围为水工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m,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外200m

二、水库保护范围

水库保护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至165.50-166.50m

三、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管控要求

1、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2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库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3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4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大坝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6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7其他影响水库效益发挥、有碍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为。

2、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本《公告》由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电话:0559-7512048